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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补充规定

点击量:4598 日期:2007/09/10 作者:本站原创 编辑:

1、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合格毕业生,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;
2、本科为建筑学专业,取得工学士学位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合格毕业生,完成先修课不少于2学分建筑学本科四年级课程设计或建筑学毕业设计,可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;
3、本科为建筑学科内的相关专业,取得学士学位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合格毕业生,完成先修课学分不少于4学分(其中2学分应修建筑学本科四年级课程设计或建筑学毕业设计),可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;
4、本科为建筑学科外的专业,取得学士学位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合格毕业生,完成先修课学分不少于15学分(其中8学分为建筑学本科课程设计,且应包括一个四年级的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,7个学分为理论先修课程,不包括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),且先修课程每门成绩应为良好以上,可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;
5、2003教学计划中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研究生先修课程范围:
(1)学科基础类课程:建筑设计基础、建筑构造Ⅰ、建筑结构、建筑构成、计算机辅助设计、建筑设备、建筑热环境、建筑光环境、建筑声环境、城市设计、场地设计、建筑设计方法、交通建筑设计原理、影视建筑设计原理、高层建筑设计原理、建筑构造Ⅱ、工业建筑设计原理、建筑结构等。
(2)专业课程;公共建筑设计原理、居住建筑设计原理、城市规划概论、建筑设计、毕业设计、建筑师业务基础、建设法规、室内设计、园林设计等。
6、本规定的解释权为565net必赢学位分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