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补发部分新进、提职教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申报2015年住房补贴预算(2014年7月申报)时,对以下人员应补发的住房补贴进行了申报:
1、2013年7月—2014年6月之间报到且未发放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应补发金额;
2、2013年7月—2014年6月之间提职教职工应补发金额。
现教育部资金已拨付到位,在2015年11月工资中,以上两类人员应补发的住房补贴已发放。
注:11月工资中住房补贴一项由两部分金额构成,一是应发11月月补贴金额,二是应补发的金额.
请各单位周知本单位教职员工。
咨询电话:66367631
资产管理处
二○一五年十一月四日